【原文】
【疏】议曰:《职制律》者,起自于晋,名为《违制律》。爰至髙齐,此名不改。 隋开皇改为《职制律》。言职司法制,备在此篇。宫卫事了,没官为次,故在《卫 禁律》之下。
【译文】
疏议说:《职制律》开始出现在晋代,当时名叫《违制律》,直到北齐,这一名 称未改。到隋代开皇年间,才改称作《职制律》。说到职官的法制已详尽地列 入此篇。宫殿禁卫等寧陈说完毕,其次就是设立官取,所以把它列在《卫禁律》 的下面。
置官过限
诸官有员数,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,谓非奏授者。一人杖一百,三人 加一等,十人徒二年。
【原文】
【疏】议曰:“官有员数”,谓内外百司杂任以上,在令各有员数。“而署置过 限及不应置而置”,谓格、令无员,妄相署置。注云“谓非奏授者”,即是视六品 以下及流外杂任等C所司判补一人杖一百,三人加一等,十人徒二年。若是应 奏授诈而不实者,从“诈假”法。如不合置官而故剩奏授者,从“上书诈不实” 论。
【译文】
疏议说:“官职有定额员数”,这是说内外百官,从杂任的以上,在《三师三 公台省职员令》上各有定员数额。所谓“署置过限,及不应置而置”,是指根据 格令,已没有剩余的员数•却妄加以签署设置,律注道“这是说不是经过奏请皇 帝授职的”,也就是视同六品官以下及流外杂任官等。凡经所主管的批准,补 委一名就处杖一百大板,补委三名罪加一等,补委十名判处徒刑二年。倘若是 应奏请皇帝校取;如诈伪不实,弄虚作假的,就依从《诈伪律•诈假官假与人官》 条规定法办C如果不该设置官职却故意超额会请皇帝授职的,依《诈伪律•对 制上书不以安》条规定治罪3
后人知而听者•减前人署置一等。规求者为从坐,被征须者勿论。即军务 要速,量事权置者,不用此律。
【原文】
【疏】议曰:前人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,后人知其剩员而听任者,减初置 人罪一等,谓一人杖九十,四人以上杖一百,七人以上徒一年,十人徒一年半。 "规求者为从坐”,谓人自规求而任者,为初置宫从坐,合杖九十。“被征须者' 谓被征召而补者,勿论° “即军务要速,量事权置者”,谓行军之所,须置权官, 不当署置之罪,故云“不用此律”。
【译文】
疏议说:前任判署设置超过了限额以及不应设置就设置的官职,后任知道 这是额外人员却听任留用的,按当初超额设置的前任罪减一等,这是说超额设 置一名处杖九十大板,四名以上处杖一百大板,七名以上判徒刑一年,十名判 佳刑一年半。“规求者为从坐”,是说那些自行谖求就被任官职豹人,是当初设 置这些官职的官的从犯,应该处杖九十大板。所谓“被征须者”,是说为工作需 要被征引召聘就补充官职的,不予论罪。“倘若军务紧急,刻不容缓,衡量事 务,就权宜设官”,也就是说在行军所过的处所,须出于权宜来设置官职,不必 承担署理设置官职的罪名,所以说“不用这条律文” c
贡举非其人
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,一人徒一年,二人加一等,罪止徒三 年。非其人,谓德行乖僻,不如举状者。若试不及第,减二等。率五分得三分 及第者,不坐。
【原文】
【疏】议曰,依令诸州岁别贡人,若别敕令举及国子诸馆年常送省者为举 人,皆取方正清循,名行相副。若德行无闻妄相推荐,或才堪利用蔽而不举者. 一人徒一年,二人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法云“非其人,谓德行乖僻,不如举状 者”,若使名实乖违,即是不如举状,纵使试得及第,亦退而获罪。如其德行无 亏,唯试策不及第,减乖僻者罪二等。“率五分得二分及第者,不坐”,谓试五得 三,试十得六之类,所贡官人,皆得免罪。若贡五得二,科三人之罪;贡十得三, 科七人之罪。但有一人德行乖僻,不如举状,即以“乖僻”科之。纵有得第者 多,并不合共相准折。
【译文】
疏议说:依照《选举令》:“各州按规定年限荐举应试的士人,和皇帝特诏命 令荐举的,及国子监,弘文馆等每年送尚书省应试的,通称为举人,都选取贤良 方正,清廉循良,名声与其实际操行相符合的“如果在道德品行上默默无闻, 而胡乱地加以推荐,或有才能可以利用,却一手遮天不予举送,这样埋没了一 名人才就刿处徒刑一年•埋没了二名罪加一等,直判处到旋刑三年为止。律注 道“非其人,是说他的品德操行乖戾孤僻,不如荐举所祢的情状”,假使名声实 际两相背离,就是不如荐举所称的情状,纵使考试及格,过后也要因此受到处 分。如果所荐举人的品德操行无所欠缺,只有考试策问未能及格,比荐举乖戾 孤僻的罪减轻二等。“率五成得三成及第者,不坐”,这是说考试五名,取得三 名;考试十名,取得六名等一类,那么荐举他们的宮员都可以免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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